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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5年宁波法院涉外商事审判

来源:开曼群岛 时间:2017/8/12

—年

宁波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白皮书

目录

一、宁波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的概况

二、涉外商事审判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宁波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的成绩

四、涉外商事纠纷折射出的问题及建议

内容摘要:近年来,宁波涉外商事案件逐年增多,涉诉类型、主体分布日益广泛,审理难度逐渐加大。与此同时,两级法院深入推进精品战略实施,强调以精取胜,注重品牌效应,审判质量、影响位居全省前列;在立足审判的前提下,注重延伸司法职能,服务和保障外向型经济发展卓有成效;并创新性的破解审判难题,在国内首创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本白皮书系统梳理了-年宁波两级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概况,展示了两级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的成绩,分析了涉外商事纠纷所折射的宁波外向型经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建议。

作为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宁波中院是全国首批获得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为适应宁波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年宁波中院新设民六庭,专门负责中院管辖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独资企业、涉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案件的审理工作、受境外法院委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调查取证的工作、基层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包括涉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案件)的上诉审判工作、涉外仲裁确认案件的审理工作、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案件的审理工作。—年期间,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宁波中院下辖的北仑、慈溪、余姚、鄞州、奉化、镇海等六家基层法院亦先后获得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权。本白皮书仅涉及宁波两级法院一审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不包括涉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案件以及涉外商事审判庭审理的其他案件。因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参照涉外商事案件,为便于表述,本白皮书将两者统称为涉外商事案件,除特别区分的情况之外,所称涉外商事案件一般亦包括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一、宁波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的概况

(一)收、结案情况

-年,宁波两级法院共一审受理涉外商事案件件,审结一审案件件,涉案金额7.96亿元。三年期间,涉外商事案件收案数逐年递增,年、年、年分别收案82件、94件、件,年的收案增幅最为明显,较年同比增加63.8%。

图一:-年宁波法院涉外商事案件收结案数

近三年受理的件一审案件中,市中院受理件,占59.7%,六家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收案数不平衡,鄞州法院和北仑法院较多,收案数分别占比为10.9%、10.3%。

图二:-年宁波涉外商事案件收案法院分布

此外,宁波中院三年间另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3件,审结3件;受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裁决效力案件共7件,审结5件。

(二)涉案类型

从结案类型看,买卖类纠纷及借贷类纠纷仍最普遍,分别占结案总数的39.3%、35.1%。与此同时,案件类型日益多样化,股权转让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等公司类纠纷,以及信用证欺诈纠纷、信用证议付纠纷、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新类型纠纷不断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此外,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民事判决等司法审查类案件也逐年增加。

图三:-年宁波法院涉外商事案件案件涉案类型

(三)涉诉国家、地区

近三年审结的件一审案件中,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案件为件,占结案总数的47.2%,涉及港澳台地区当事人的案件为件,占结案总数的52.8%。涉及的外国当事人分布于美国、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日本、荷兰、马来西亚、韩国、澳大利亚、萨摩亚独立国、开曼群岛、南非、波兰、伊拉克、埃及、突尼斯、沙特阿拉伯等31个国家或地区。件案件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当事人作为原告的为件,作为被告的为件,作为诉讼第三人的为5件。境内当事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高于境外当事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可能与纠纷当事人更愿意选择本国法院进行诉讼有关。

(四)结案方式

近三年审结的件一审案件中,判决件,占41%;调解85件,撤诉80件,两者共占54%。虽然境外当事人似乎不像境内当事人一样容易接受法院的调解,但从一审涉外案件54%的调撤率来看,这一现象体现的并不明显。

图四:-年宁波法院涉外商事案件结案方式

另外,审结的件一审案件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当事人基本胜诉的案件(含境外当事人作原告时的诉请基本得到保护及作被告时的抗辩基本被采纳的案件)为件,占所有审结案件的43%;境内当事人基本胜诉的案件(含境内当事人作原告时的诉请基本得到保护及作被告时的抗辩基本被采纳的案件)为件,占所有审结案件的57%。境内当事人胜诉率略高于境外当事人,这可能与境内当事人作原告的案件多于境外当事人作原告的案件有关(一般而言,主动提起诉讼的原告,其诉请被支持的概率大于被驳回的概率)。

(五)准据法的适用

准据法的适用是涉外商事案件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宁波两级法院近三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件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中,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而确定准据法的有48件,占38.7%,法院依职权确定准据法的有76件,占61.3%。而件案件中,将域外法作为准据法并据之裁判的案件仅有5件,其中法院依职权确定域外法为准据法的4件,分别适用澳大利亚法律、香港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依当事人协议选择确定域外为准据法的1件,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其余件案件均将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并据之作出裁判。整体而言,将域外法作为准据法的案件数量偏少。究其原因,一是在我国法院诉讼的当事人可能更倾向于选择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二是法院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时,对在我国提起的诉讼往往也能够找到适用我国法律的依据。

(六)限制出境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在我国境内有未了结案件的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出境的目的在于防范外方当事人出境后逃避债务,但因涉及人身自由,也易产生外交风险,故上级法院及相关部门对限制出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近三年来,宁波两级法院在5件案件中对境外当事人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当事人分别为英国、韩国、美国、澳大利亚公民及香港居民,其中1件案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后,境外当事人及时与原告达成和解。

二、涉外商事审判中的问题和困难

(一)涉外送达难,案件审理周期长

法院对境外当事人的送达通常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三种。直接送达一般只适用于可以联系到被告本人或被告在境内设立了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等情况,适用的机会不多。邮寄送达通常适用于原告可以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且被送达国家和地区允许适用邮寄送达的情况,目前只在港澳地区适用较多,但成功率也不高,一旦邮寄送达不成功,仍需进行公告送达。如以上两种方式无法适用,则依据受送达人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与我国共同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或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委托送达,但该种送达方式程序复杂,送达周期动辄一到二年,且有可能不能送达成功。宁波两级法院近三年审结的一审涉外商事案件中,须通过委托送达方式向境外(包括港澳台)被告送达的有37件,送达成功的有21件,仅占56.8%,未送达成功的又需重新进行公告送达。因此,送达难导致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长于国内案件。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境外当事人通过管辖权异议等手段恶意拖延诉讼的现象,个别案件因此长达三年多仍未能开庭。

(二)外国法的查明与适用困难

除当事人协议选择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的案件外,其他案件中如须适用外国法均应由法院依职权查明。但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法院自己去查明外国法,尤其是判例法的难度非常大。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或通过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查明外国法,但该渠道运作起来并不畅通,实践中基本无法采用。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的方式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公认的比较可行、有效的方式,但必须建立起常态化、制度化的渠道。因此,实践中法院须依职权查明适用外国法的案件往往久拖不决,难以下判,或者干脆就以无法查明外国法为由而适用我国法律。这是全国法院涉外审判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电子证据多,证据采信难

涉外商事案件不同于国内案件的一个特点为,当事人间的交易会更多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甚至以电话、短信、即时聊天工具等方式进行交易,这些电子证据的发送方与接收方的主体身份难以判定,内容的真实性难以认定,导致审判中证据采信难度大,事实认定困难。

(四)判决在国外被承认与执行难

我国目前和三十多个国家缔结了含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的双边协定,其中部分协定包含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原则上,我国法院作出的涉外商事判决只有在这些国家才可能被承认和执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则难以获得承认和执行。而且,即便当事人申请与我国签订了以上双边协定的国家承认与执行我国判决,过程也非常复杂。因此,我国法院判决境内当事人胜诉后,如果境外被告在我国境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判决又难以得到该被告所在国的承认与执行,那么境内当事人的权益仍无法保障。国际贸易中绝大部分当事人均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原因就在于仲裁的效力受到相关国际公约的保障,在国际上的接受度较高,易于被其他国家承认和执行。

三、宁波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的成绩

(一)深入实施精品战略,审判质量和影响位居前列

宁波中院于年制定出台《关于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的意见》,强调涉外商事审判要以精取胜,注重品牌效应,以公正高效的精品案件,努力赢得国际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信任,从而改善宁波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宁波外向型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通过近几年精品战略的稳步实施,宁波两级法院涉外商事审判质效明显提升,审判质量在全省名列前茅,并涌现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精品案例。年浙江高院对社会发布10件涉外商事典型案件,宁波中院有4件入选,数量位居全省法院首位。年8月,最高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8件典型案例,宁波中院又有2件入选。宁波法院涉外商事审判的影响逐年扩大。

(二)注重延伸司法职能,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成果突出

宁波两级法院立足审判,注重延伸司法职能,服务和保障外向型经济发展。宁波中院围绕服务外贸进出口这个主题,在连续两年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五万余字的《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初稿,共分“进出口贸易合同订立风险及防范措施”、“外贸代理制度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进出口贸易货物风险及防范措施”、“进出口贸易运输风险及防范措施”、“进出口贸易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进出口贸易纠纷的解决方式”、“进出口贸易纠纷的诉讼策略”、“涉外民事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十章,浙江高院进一步修改定稿后,向全省近千家外贸进出口企业进行发放,得到外贸企业的广泛欢迎。最高法院相关领导对此亦高度肯定。此外,宁波中院就涉外商事审判中反映的问题,向宁波银监局、宁波市银行业协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发送了四份司法建议,均得到积极回应,其中《关于扩大进口信用保险适用范围的建议》入选年“全省法院优秀司法建议”。

(三)有效破解审判难题,首创外国法查明合作机制

外国法查明是全国法院共同面临、亟待解决的难题。宁波中院通过多方努力,于年11月正式与华东政法大学签订合作协议,建立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委托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的常态合作机制,由市中院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将宁波两级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须依职权查明的外国法律,定点委托华东政法大学进行查明、翻译后供法院参考。合作机制的建立使委托法律专家查明外国法的做法步入制度化、规范化渠道,从根本上破解了法院在外国法查明方面的机制性难题,这一作法在国内法院属于首创。华东政法大学迄今已向宁波中院交付了4项高质量的域外法查明成果,分别涉及澳大利亚法、英国法、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及香港法。宁波中院还据此审结了全省首例适用澳大利亚联邦判例法裁判的案件。目前,双方这一合作机制已在国内产生广泛影响,受到多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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